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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事业单位综合知识:民法典之婚姻继承的变化
作者:广元 来源:易尚教育 时间:2020-11-26 13:44:24 阅读:322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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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易尚教育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婚姻继承的变化,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易尚教育一直致力于帮助广大备考之人进入理想的单位,而在各类事业单位、社区社工、辅警、书记员、军转干等招考中,法律都是经常会涉及的科目,所以为了进入理想的单位,对于法律界大变革的民法典修订也是我们在备考过程中需要了解到的。小编今天就对大家比较关心的有关婚姻继承部分的变化进行说明。

一、离婚不能再冲动,增加离婚冷静期

当下有些人把结婚和离婚当儿戏,闪婚闪离的新闻经常出现,这种轻率离婚的处理方式是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的,所以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款规定中有两个三十日,那这两个三十日是什么意思呢?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个30日是办理登记前的等待期,是撤回申请的期限;第二个30日是离婚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期限。在考试中我们尤其需要注意辨别清楚每一个日期的要求,才能够在考试中无往而不利。

二、婚姻无效有变化,隐瞒疾病可撤销

在以前的婚姻效力中无效的婚姻种类有重婚、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近亲结婚、患有禁婚疾病的人结婚且婚后尚未治愈的这四种,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一种胁迫结婚。而在民法典修订之后在婚姻效力这块将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效力变为了可撤销的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对于备考的同学来说,我们就需要注意看清题目中是否要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来答题,因为虽然民法典2021年生效,但是不排除提前考察的可能性,比如今年安徽省三支一扶的指定教材中就已经出现了民法典的内容,所以大家备考时需要注意拓宽知识面。

三、法定继承有变化,侄子也能继承遗产了

对于侄子继承遗产主要是针对“代位继承”的内容,以前的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代位继承人。但是在民法典中除了这个规定以外,后面又加了一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那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侄子都可以继承叔叔的遗产了呢?并不是,因为首先得满足你爸爸能够继承你叔叔的遗产,也就是你叔叔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其次就是你父亲要先于你叔叔去世,同时注意我们这边说的是法定继承的内容,有遗嘱的咱们就按照遗嘱来继承了哦。

【判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旦小张的叔叔去世,小张就可以继承其叔叔的遗产。

【答案】B。中公解析:《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所以小张想继承其叔叔的遗产首先需要满足小张的爸爸能够继承其叔叔的遗产,也就是小张的叔叔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其次就是小张的父亲要先于他叔叔去世,所以题目中说法错误。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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