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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事业单位综合知识:债的发生原因之不当得利
作者:广元 来源:易尚教育 时间:2020-11-26 13:42:31 阅读:233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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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易尚教育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债的发生原因之不当得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不当得利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常规重点。考试中通常以案例的方式出现,让考生判断一个行为能否构成不当得利以及构成不当得利之后所要承担的义务。因此,需要考生掌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其法律后果,以及一些常见的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以下我们就来讨论一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其法律后果以及一些常见的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剖析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或者财产应当减少而未减少的情形。

(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财产利益减少或者丧失,或者财产应当减少而未减少的情形。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方获得的利益是由他方的损失造成的。

(4)一方获得利益无合法正当依据,此处的合法正当依据,指既无法律上的依据,也无合同上的依据。

不当得利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其法律后果在于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

如:甲乙两家都在装修房屋,甲误把乙家的水泥当成自己家的而使用,此处,甲的财产总额增加,甲获益了,而乙的财产总额减少,乙受到了损失,甲的获益是由于乙的损失引起的,并且甲获得这袋水泥并没有法律的规定,也没有甲乙之间有效合同的约定,因此,甲构成了不当得利,甲应当返还给乙一袋水泥,乙有权要求甲返还给自己一袋水泥。

但是,以下两种情形不构成不当得利,一是强迫得利;二是反射利益。

(1)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如:甲承租乙的房子,未经乙的同意,在明知乙不喜欢欧式风格的情况下,仍擅自将所承租的房屋按照欧式风格进行了装修。在这一案例中,甲将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乙看似获得了利益,其实不然,此装修风格并非乙所喜欢的,甲的行为违背了乙的意志自由,事实上,乙不仅并未获利,甚至还需要将其恢复原状,因此,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2)反射利益,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获益,但并未导致他方受损害的情形。如:甲开发商投巨资在某小区附近兴建了小学,导致该学校附近的房屋大幅度增值,在这一案例中,小区业主虽获得了利益,但甲开发商并未受到损失,因此,小区居民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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