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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事业单位综合知识:刑法之犯罪的排除事由
作者:广元 来源:易尚教育 时间:2020-11-26 13:50:14 阅读:270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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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易尚教育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刑法之犯罪的排除事由》,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察中,在刑法中会考察刑法总则部分的内容,在其中又以犯罪的排除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个考察的尤为多,因此本文中将就其有关知识点做出汇总。方便大家进行总结记忆,以下是相关知识点介绍。

一、正当防卫

1.概述: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义vs不正)

2.构成要件: 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

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

防卫意图:具有防卫意图

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限度:必要限度。

3.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损小保大)

2.构成要件: 避险起因:现实危险

避险意图:具有避险意识。

限制条件: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避险限度: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

避险时间:正在发生。

避险对象: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试题再现】万某和王某为情敌,某晚万某在回家的途中,恰巧碰到王某,两人发生打斗,打斗的过程中,王某用拳头打了万某的头部,万某用水果刀捅了王某肚子一刀,致王某死亡,关于万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答案】C。王某先是对万某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先是用拳头打了万某的头部,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可以正常反击的,也就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是正当防卫要求回击的暴力在限度之内,而万某直接用刀捅人的行为,是针对自己人身权遭受损害的防卫,只不过暴力过头,也就是防卫过当了,所以选项C正确。

【试题再现】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如果险情是由人引起的:

A.由紧急避险人承担民事责任

B.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C.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D.由紧急避险人和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C。解析: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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